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1 09:15   文章来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豫交规4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第6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7日

河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从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的行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工程造价定额制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预算、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新增单价、变更费用、费用索赔、材料价差调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工程定额站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发布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相关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权限内公路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变更费用、材料价差调整及决算等造价文件的审查审批或备案和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布公路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相关指数、指标等造价信息;

(四)负责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完成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考试;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第五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为本地区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造价依据等。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施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预算、合同工程量清单、变更费用、材料价差调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核准或备案;负责公路工程投资执行与批准概(预)算对比分析;负责建立项目造价管理台账;按要求收集报送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等。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及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准确提取工程数量;对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征地拆迁等造价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合理计算工程造价,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计量支付、变更费用、新增单价、材料价差调整、工程结算等的审核工作,建立造价文件审核质量的内控制度,并对其审核的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造价依据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建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的内控制度,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合同约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建立造价文件审核、咨询质量的内控制度,对其审核、咨询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遵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参与造价依据、造价信息等的采集活动。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等。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执行交通运输部全国统一公路工程造价依据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补充造价依据。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的其他专业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定额、指标中缺项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施工工艺,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公路工程补充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项目亟需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特殊工艺的造价依据,组织开展成本分析,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进行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省补充造价依据等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省补充造价依据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经批准的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预算,是公路工程项目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实施过程中如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造价时,其增加的费用可依次从建安工程费用的节余款、批复概算的其它节余款和预备费中列支。概算预备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造价管理规定,对合同价进行约定。公路工程项目设有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应的造价依据并考虑市场因素编制,原则上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将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控制项目工程造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依法不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采用PPP、BOT、BOT+EPC模式组织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计量支付管理,原则上应当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支付的方式进行控制与管理,并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之内。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且需要调整概算的公路工程项目,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概算。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设计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各方签认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和数量、质量检验凭证、中间交工证书等,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造价管理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报有关单位审查认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应当按需配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编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造价依据等执行情况;造价管理体系建设,以及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

(二)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与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造价控制情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管理台账建立与造价控制情况;咨询单位履约情况;

(三)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审查管理情况,设计变更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五)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造价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公路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二)出具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三)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五)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对接。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时,对执行造价依据、履行合同、工程变更、计量与支付、竣工决算等造价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造价控制不力、管理混乱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当予以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在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养护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