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371-67971191
传真电话:0371-67439540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6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16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1.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等;
2.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交通运输规章;
3.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厅机关制定的交通运输规划及相关政策;
5.厅机关制定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
6.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8.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行政强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9.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行政确认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10.根据省财政厅对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开本部门(含厅机关、厅属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情况;
11.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12.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13.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1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16.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17.行业精神文明、交通运输文化建设情况;
18.交通运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19.交通运输职业资格考试信息及注册管理信息;
20.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的意见征求方案;
21.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jtyst.henan.gov.cn/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相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河南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第一页显著位置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二)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本机关给与指导和释明,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办理。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本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向申请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按件计收: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②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 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