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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08 08:33   文章来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和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豫交文3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行业各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为助力交通强国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全面梳理监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国家、部、省统一清单制定要求,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设区市立法确定的市设权力,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梳理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厅,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厅法规处牵头,厅办公室、规划处、财审处、人教处、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质检站、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2.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厅人教处牵头,厅法规处、规划处、财审处、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质检站、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3.加强审管衔接。研究制定审批服务与监管业务审管标准互认、信息互通共享、定期沟通会商协作机制和流程,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厅法规处牵头,厅规划处、财审处、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质检站、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规范。

4.健全监管规则。针对公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海事管理各领域梳理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厅规划处、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质检站、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5.完善标准体系。持续制定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标准,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厅科技处牵头,厅规划处、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质检站、高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三)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6.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市场检查监管的基本手段。动态调整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实施细则和抽查计划,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健全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完善部门联合抽查配套制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制度化。(厅法规处牵头,厅财审处、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7.突出对重点事项重点主体监管。强化对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严重超限超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上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新业态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的重点监管,建立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以及《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相应的《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管理制度,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对主体意识不强、内控体系不健全不落实、近期发生过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屡罚屡犯以及严重失信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加大检查频次,实施动态管理。(厅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质检站、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8.强化监管平台支撑作用。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系统、信用信息系统、交通运输综合监管平台融合力度,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交换,并与部省有关系统对接。依托交通运输综合监管平台,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形成若干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实现对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监测、跟踪预警,通过建立省内跨部门、跨区域、系统内上下级联动响应、协作监管机制,实施精准检查、及时处置。(厅办公室、法规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科技处、通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9.广泛推进信用监管。持续发挥信用在监管中的基础作用,依法依规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深化交通运输信用评价和运用,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综合运用共享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将抽查比例频次与信用评价结果挂钩;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对失信主体的惩戒,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厅法规处牵头,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0.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按照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发展、包容审慎原则,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积极培植发展新动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新老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密切关注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严格监管。(厅规划处、财审处、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质检站、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11.加强监管执法能力。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业务培训,鼓励探索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综合性监管执法人员。(厅执法局牵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2.严格规范监管执法。组织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依法公开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制定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加强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和使用,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实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落实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厅执法局牵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健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持续推进与公安、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文旅等其它政府部门间有关管理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厅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五)强化重点任务落实。

14.统筹部署重点任务。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部署,明确并落实公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海事管理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进一步补齐各领域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短板、弱项,破解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难题,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厅建管处、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交发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15.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组织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探索推广新型监管模式,组织有关地市开展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试点工作;聚焦薄弱环节,着力破解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难题,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厅执法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三、保障措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十四五”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文件规定和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着力解决“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问题,聚焦重点,破解难题,攻克短板,协同发力,确保全省三年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17. 提升保障水平。加大信息化支撑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执法服装、标志、装备统一相关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

18.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措施、动态和成效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附件:1.公路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2.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

      任务

   3.道路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5.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附件1

 

公路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梳理事项清单,夯实监管责任

配合编制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配合制定完善“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认真做好部年度公路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迎检工作。(厅建管处负责,厅交发中心、高管中心、质检站配合,按相关责任部门进度推进)

二、落实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好宣贯执行

密切跟踪《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修订情况,做好修订后的相关宣贯执行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我省的相关规定。(厅建管处负责,按相关责任部门进度推进)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对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开有关结果。每年检查不少于10%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厅建管处负责,持续推进)

四、深化信用监管

认真落实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年度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公告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活动,引导从业企业和人员诚信履约。(厅建管处负责,厅质检站配合,按年度完成)

 

 

 

 

 

 

 

 

 

 

 

 

 

附件2

 

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强力推进科技治超

科学编制全省“十四五”治超非现场执法布局规划,研究制定非现场执法建设指南和技术规范以及管理办法。加快完成全省已建成的208套非现场执法点联网运行。探索对高速公路收费站现有称重设施改造升级开展非现场执法。(厅执法局牵头,规划处、法规处、科技处、高管中心分工负责,2021年6月完成)依托省厅“一中心、四平台”,督促各地积极推进在货物运输主通道、货物集散地、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点路段稳步有序布设非现场执法系统,依法查处车辆违法运输行为。推动将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作为新改建公路的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厅执法局、规划处、科技处、交发中心、高管中心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二、全面加强源头监管

研究出台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办法,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法规制度,落实源头监管责任。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梳理辖区货运源头单位,建立“重点货运源头”清单,实行治超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出口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接入治超“四级联网”系统,实现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远程监管,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全面推行货物电子运单,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倒查机制。对路面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核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源头单位,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监督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和事后倒查能力。联合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依法清理取缔非法源头企业,配合工信、公安等部门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坚决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厅执法局、运管处、运输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深入推进联合执法

联合公安部门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持续开展“消灭百吨王”专项行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坚决消灭“百吨王”货车严重超限超载现象。加大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力度,对于“百吨王”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或单位进行挂牌督办,督促限期整改。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异地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执法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加快建立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厅执法局、运管处、运输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落实“一超四罚”。收集整理公安部门违法超限超载货车违法处罚信息,对涉及本区域的货车、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所在地同级公安部门。对因“一超四罚”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货车驾驶人或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车,再次办理相关证件必须从严审核。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将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一超四罚”集中排查清理行动。(厅执法局、运管处、运输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推进治超联网管理

全面落实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措施,实现高速公路入口货车称重与收费发卡系统联动管理,入口货车检测率达到100%。加快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和非现场执法点改造升级,具备称重检测、车牌识别报警、流量监测等多种功能,并接入省级综合监管平台,构建全省监控“一张网”。对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布局优化,加快完成站前道路渠化和安装电子抓拍设备,及时接入属地公安交警集成指挥平台。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治超系统平台建设,构筑“人防、技防、物防”治超监控网络,提升违法车辆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能力。(厅执法局、法规处、科技处、高管中心、通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六、强化治超信用监管

以“信用交通省”创建为载体,加快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处罚信息抄送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厅执法局、运管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对货运企业、车辆和人员研判分析和精准画像,实现失信公示信息和多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认定、公示和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厅执法局、法规处、运管处、运输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优化大件运输管理

全面推行大件运输分类许可,对不同类型大件货物分别实行“即刻办”、“快速办”和“专业办”。鼓励大件运输主通道收费站入口,完善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强化对通行车辆的“不见面”核查。(厅交发中心、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外廓尺寸检测、ETC门架、非现场执法点、超限检测站等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查处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厅执法局、交发中心、高管中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加强对大件运输企业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超限运输中违法违规信息的归集研判,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承诺机制,推动制定大件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好差评”工作,推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提高大件运输企业安全运输能力。(厅交发中心、高管中心、执法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3

 

 

道路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联合监管

(一)开展道路运输经营主体排查整治。落实“双告知”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范围涉及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企业名称存在“道路运输经营”字样的企业名录,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及时反馈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取消全部道路运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厅法规处、厅运管处、厅执法局、运输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二)开展对道路运输车辆排查整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排查公安机关通报的行驶证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是否办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对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如果不符合有关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联合把好行驶证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的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等关口,加强对未办理营运证车辆的执法检查。抓好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工作,将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管理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目录,建立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数据库,强化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厅法规处、厅运管处、厅执法局、运输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三)加强道路运输信用数据管理应用。运用信用交通“双公示”系统和省交通运输信用协同共享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交通运输综合监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综合执法、日常监管等数据共享,将信用信息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日常监管等工作紧密衔接,为行业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支撑,发挥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厅法规处、厅运管处、厅执法局、运输中心、厅通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二、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监管水平

  (一)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应用。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省级综合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建设,构建“监管平台+统一指挥+综合监管”新模式,加快交通运输三级监管体系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全面覆盖、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重构制度标准流程,实施精细管理,精准打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和安全生产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第三方监控机构、服务商再监管,实现人车企、路场站、船港等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由事后监管向事中监管转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厅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运输中心、高管中心、通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1年底前完成)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和省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客票应用(2021年前完成);升级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等功能,尽快实现道路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信息共享和联网查询(2023年前完成);实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办理、营运客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信息共享(2021年前完成);实现道路包车客运企业、车辆、驾驶员信息、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信息、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信息等联网查询,切实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协同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2023年前完成)。(厅运管处、科技处、运输中心、通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道路客运运营监管

(一)强化对道路客运市场联合监管。积极会同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客运企业运营管理,严格落实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有关要求,加强对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的执法检查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经营、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站点停靠、客运包车线路两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未持有效包车牌运行、包揽合同外旅客乘车等违法行为。(厅运管处、执法局,运输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二)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监管。认真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夯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基础。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城市公交驾驶员心理健康和应急处置培训,提升城市公交运营安全水平。(厅运管处牵头,运输中心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三)加强小微客车租赁监管。加强小微客车租赁监管。贯彻落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指导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实落地,加强备案信息归集、行业运行监测。严格落实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租赁经营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鼓励汽车租赁相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厅运管处牵头,运输中心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四、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一)提高道路普通货运安全监管水平。在全省普通货运行业全面推广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出台普通货运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工作方案,推广普货车辆4G智能车载终端全覆盖,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普通货运车辆安全管理水平。(厅运管处牵头,运输中心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1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加快省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平台建设,依托电子运单系统评估企业电子运单使用情况,对长期未使用电子运单、运单使用覆盖率低、电子运单使用异常率高的运输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对于未按照规定制作运单的承运人以及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运单的驾驶人依法查处。(厅运管处、执法局牵头,运输中心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五、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经营

(一)推进网约车经营合规化进程。建立网约车许可排名制度,指导市县为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办理许可提供便利。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类企业加强合作,推动全省各地巡游出租车实现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推广应用及主要网约车平台公司开通电话叫车服务,提高网约车运营安全水平,保障司机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化进程的督促检查,推动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清退。开展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厅运管处牵头,运输中心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12月前完成)

(二)促进网络货运规范发展。研究制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事中事后具体监管措施和退出机制,规范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运单接入正常率、资金流水单接入正常率、资质合规率等重点指标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数据异常率高的企业进行整改。(厅运管处牵头,厅科技处、运输中心、厅通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三)落实新业态市场主体责任。密切关注新业态市场主体运营动向,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维护稳定主体责任,排查防范和有效化解涉稳风险隐患。(厅运管处牵头,运输中心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前完成)

六、提升水路运输监管水平

(一)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营运船舶的经营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管。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对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营运船舶实施“年度核查”,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厅运管处、省交发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二)建立我省水路运输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和“一单两库一细则”内容(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每年年初公布检查方案并遵照执行,与年度核查工作结合,作为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资质监管的基本手段。(厅法规处、厅运管处、省交发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三)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使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管理系统”和省厅信用交通“双公示”系统,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共享、公开,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厅运管处、省交发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四)强化信息化监管。按照“四个严禁、四个一律”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水路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对接应用,实现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信息互联互通,获取河南籍船舶在长江流域航行的AIS跟踪数据,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监管和重点监管。(厅运管处、省交发中心、厅通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五)开展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安委办〔2021〕5号),对内河船舶涉海超航区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实施集中打击,督促相关内河航运公司、船舶、砂石装卸作业码头守法经营,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厅运管处、厅执法局、省交发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1年底前完成)

 

 

 

 

 

 

 

 

 

 

 

 

 

 

 

附件4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明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贯彻落实《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厅文〔2018〕35号)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承担起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边界,明确安全监管责任,量化岗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和履责规范。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数据化、督查督办闭环化管理模式。加快交通运输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推进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明晰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和专款专用,做到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厅安监处牵头,厅运管处、建管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高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综合运用“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驻点督导、“开小灶”、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城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监管,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频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低且未有效运行、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并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编制交通运输各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手册,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增强检查针对性、有效性。(厅安监处牵头,厅运管处、建管处、交发中心、运输中心、高管中心分工负责, 2023年完成)

三、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隐患治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一体化,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依法处理、整改教育、漏洞堵塞”三同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城“互联网十监管”,推进信息化执法系统平台区域联网和信息共享,积极探索应用非现场监管及科技执法手段。完善与公安、应急管理、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突出违法行为信息抄告和监管处罚信息互通。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推动行刑衔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厅安监处牵头,厅运管处、建管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高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四、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

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发〔2021〕2号),深入摸排本地区、本企业安全风险,摸清地理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等重大风险底数,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任务分工、防控措施、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五个清单”,实施动态监测预警,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建立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一图、一册、一表”,实施重大风险“图斑化”管理。深入分析行业安全生产系统性、区城性、多发性和偶发性等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制度,有效防范“黑天鹅”、“灰犀牛”风险。(厅安监处牵头,厅运管处、建管处、交发中心、运输中心、高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2年完成)

五、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推动建立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以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为主抓手,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应用为导向,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激励约束,加大典型失信企业曝光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联合惩戒的警示震慑作用,增强企业重安全、抓安全、保安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完善安全信用信息化系统,运用信息化平台和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归集和认定各类安全生产失信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与安全生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厅安监处牵头,厅法规处、运管处、建管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高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六、严肃安全生产追责问责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并按照“四个严禁、四个一律”的规定进行查处。推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合法监管权利,激励担当作为,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研究推动重大险情、重大隐患调查和责任迫究,推进建立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并组织实施。(厅安监处牵头,厅运管处、建管处、执法局、交发中心、运输中心、高管中心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附件5

 

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加强航运企业安全检查,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船舶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推进应用部海事局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大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指导力度,督促企业尽快完成创建并正确运用;到期未完成创建的,提醒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厅运管处、安监处、交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二、加强砂石运输船舶监督检查

组织港口企业对辖区砂石装卸码头情况进行排查,查验砂石船舶载运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四联单或合法证明)以及不少于15日的连续航行轨迹;无法提供的,码头不得为船舶提供装卸货服务,并将船舶情况及时上报。各级海事机构加强对船舶证件、适航情况和河砂来源证明以及码头是否按规定查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采运砂石的“三无”船舶、违法卸货的海砂作业站点、码头及时通报相关政府和部门予以联合打击、整治。加大通报力度,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载运砂石的船舶信息及时通报给船籍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加强源头管控。(厅运管处、执法局、交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三、强化水路非法运输、装卸、储存危险货物排查

对全省港口码头、作业区等装卸、储存情况进行排查,对非法装卸、储存危化品行为坚决予以整治。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加大登船检查和信息核查力度,严厉打击私自运输、夹带、谎报危险货物行为。推动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厅运管处、执法局、交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四、严格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整治

加大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整治力度,对问题船舶实施清单管理,逐一摸排、整治。严格静态业务管理,对问题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办理业务时严格审查,从严把关;经督促仍未完善手续的,对问题船舶采取全国协查、重点跟踪、约谈等方式进行强化整治。加强共享和通报,将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等信息对外公示,将上述信息上传信用平台,供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获取相关失信信息。(厅运管处、交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五、开展桥区水域通航安全整治

加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各现场海事机构采取巡航巡查、专项宣传、走访航运企业等方式,大力宣传《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引导过往船舶安全航行。严格桥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桥区水域船舶淌航、掉头、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超高航行等行为严格排查整治;排查航道及桥梁的标志标牌、水深、防撞能力情况,及时将问题通报航道、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加强管养。(厅运管处、执法局、交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

六、加强水上通信秩序管理

开展航运企业宣讲,督促企业对所属船舶无线电设备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保障船舶安全规范航行。严格船舶现场核查,对靠港船舶、锚泊船舶的船载无线电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整治船舶法定证照配备不齐、“一码多船”“一船多码”、非法占用频道、违反通信秩序等问题。严格监管处置,对违法违规船舶,及时责令整改,并通报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拒不配合检查、整改,故意逃避海事监管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厅运管处、执法局、交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2023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