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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京港澳高速公路驻马店收费站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5-28 15:52   文章来源:

  你公司《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至驻马店段改扩建工程北迁驻马店收费站的请示》(豫交集团[2018]37号)收悉。根据高速公路有关规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京港澳高速公路行车条件,方便群众出行,服务驻马店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同意在K867+250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至驻马店段改扩建工程驻马店互通式立交设立驻马店收费站,该收费站属于经营性质。

  二、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34号)及《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与部颁标准对接归类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361号)执行,即货车计重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49吨的车辆,15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客车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0.45元/车公里(一类车),0.65元/车公里(二类车),0.85元/车公里(三类车),1.0元/车公里(四类车)。

  在计重设备发生故障时,货车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0.45元/车公里(一类车),0.7元/车公里(二类车),1.3元/车公里(三类车),1.5元/车公里(四类车),2.0元/车公里(五类车)。

  三、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通行费标准明码标价牌及举报电话。

  四、加强车辆通行费收入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收费站(点)收费时使用省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

  五、本批复自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至驻马店段驻马店收费站开通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 河南省

  交通运输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