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全省内河水运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2〕3号

发布日期:2012-01-11 15:34   文章来源:

  豫交〔2012〕3号

  关于加强全省内河水运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全省内河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内河水运发展的要求,根据我省内河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内河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紧迫性、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各项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省交通运输厅已成立“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积极推进和加强全省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全省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抢抓机遇,开拓创新,促进全省内河水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管理责任,完善规章制度。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航务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内河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指自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单位要切实负起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建精干、高效、务实、廉洁的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工程建设提供基础保证。

  三、加强程序监管,履行建设程序。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履行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备案、开工备案、变更审批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变更审批。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实施。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方案设计及费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执行。设计变更批复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低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要在设计变更单上签字盖章,由项目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严禁项目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和审批。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列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增加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内河水运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要报原批准单位审查批准。

  五、加强资金监管,履行支付程序。

  水运建设单位要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部、省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凡部、省安排的建设资金必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加强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工程计量支付按规定的程序经业主单位审核后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业主再行支付。工程计量支付时限仍控制在28天。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六、加强廉洁自律,确保安全高效。

  水运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事,水运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平的水运建设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