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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3 15:34   文章来源:

 

 

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142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责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具体措施

1.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台账。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各劳务用工企业要按月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台账,登记农民工姓名、考勤记录、工资发放额、联系方式基本信息;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做到工资支付月结算、月支付、月公示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要求依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协作企业要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设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在项目、标段的劳动用工监管。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只许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各用工企业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按月汇总、编制所在标段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各标段申报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检查、审核,经核对无误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汇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台账,每月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并由项目主管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4.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在标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项目建设单位受理拖欠问题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责任追究

1.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工作直接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对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责任。项目法人对所在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对所属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台账,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动态化管理,每月对各项目、各标段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按照《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豫交〔201099)第六条的规定,对于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实,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施工企业及劳务用工企业,省厅直接将其列入黑名单记录,并将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列入D级,在处罚期内不得参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同时,省厅将按照《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014116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4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