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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际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3〕12号

发布日期:2013-03-08 15:33   文章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际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2013〕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规范城际公交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际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暂停审批新的城际公交线路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公交车型),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据统计,目前在省辖市之间、省辖市与县(市)之间、县(市)与县(市)之间城际公交线路上运行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有2200余辆。为规范城际公交运营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公安厅进一步研究论证,制定《河南省城际公交客运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出台前,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审批新的城际公交线路。 

二、切实加强城际公交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开通城际公交的有关市、县(市)应积极完善公共交通道路条件,逐步更换附合标准的运营车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首要安全,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忧患意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始终绷紧安全生产弦,切实抓好城际公交安全运营督导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际公交安全运营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城际公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现有城际公交客运企业、营运线路、车辆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全覆盖,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治理,严禁“带病”车辆上路运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城际公交行驶道路的养护管理,切实做好科学养护、及时养护和特殊季节的养护,确保道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城际公交客运企业要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二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施配备到位;三要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确保运营安全;四要建立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完善监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GPS车载终端通讯畅通,对运营车辆进行实时监控;五要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运行速度不得高于70km/小时,严禁超速行驶;六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实行驾驶员上岗计时制度,确保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严禁疲劳驾驶;七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安全防范。认真执行城际公交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出站运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城际公交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乘客携带危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上车。

三、严格执行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城际公交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于城际公交运营中发生的行车事故,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