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豫交文〔2013〕380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68号)的精神,结合治超工作实际,将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确保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提高治超工作效能,从根本上杜绝乱罚款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树立治超执法机构良好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罚缴分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组织治超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罚缴分离”工作;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车主人人知晓,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操作程序
“罚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方案,制定落实措施,搞好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强力推进“罚缴分离”工作;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研究确定罚款代收银行,明确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罚款代收银行应视情在超限检测站(点)附近设置代收网点,同时应根据超限检测站(点)远离城镇及实行24小时工作制的实际需要,可在超限检测站(点)设置pos机代收罚款。治超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并开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pos机刷卡或者就近到代收银行使用现金缴纳罚款,罚款就地缴入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超限检测站(点)应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适时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纳入“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
三、强化追踪管理
作出处罚决定的超限检测站(点)应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系统,并实行财政、交通、银行间信息共享,并及时交换信息,依法加强追缴。对本省驾驶人和车辆拒缴及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在驾驶人和车辆年审及换发证件时进行追踪处理,并按规定从重处罚及收取滞纳金,以维护治超执法的严肃性;对于外省驾驶人和车辆,可依法扣留车辆,对逾期仍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超限检测站(点)依法申请执法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信息上报至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其抄告至相关外省治超机构依法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监察、财政、纠风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罚缴分离”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促进“罚缴分离”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各级治超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严格程序,治超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收取罚款(现金),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对违反“罚缴分离”有关规定以及不执行者,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治超办。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