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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3〕380号

发布日期:2013-06-28 15:33   文章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豫交文〔2013〕380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68号)的精神,结合治超工作实际,将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确保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提高治超工作效能,从根本上杜绝乱罚款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树立治超执法机构良好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罚缴分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组织治超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罚缴分离”工作;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车主人人知晓,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操作程序

“罚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方案,制定落实措施,搞好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强力推进“罚缴分离”工作;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研究确定罚款代收银行,明确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罚款代收银行应视情在超限检测站(点)附近设置代收网点,同时应根据超限检测站(点)远离城镇及实行24小时工作制的实际需要,可在超限检测站(点)设置pos机代收罚款。治超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并开具《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pos机刷卡或者就近到代收银行使用现金缴纳罚款,罚款就地缴入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超限检测站(点)应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适时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纳入“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

三、强化追踪管理

作出处罚决定的超限检测站(点)应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系统,并实行财政、交通、银行间信息共享,并及时交换信息,依法加强追缴。对本省驾驶人和车辆拒缴及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在驾驶人和车辆年审及换发证件时进行追踪处理,并按规定从重处罚及收取滞纳金,以维护治超执法的严肃性;对于外省驾驶人和车辆,可依法扣留车辆,对逾期仍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超限检测站(点)依法申请执法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信息上报至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其抄告至相关外省治超机构依法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监察、财政、纠风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罚缴分离”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促进“罚缴分离”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各级治超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严格程序,治超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收取罚款(现金),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对违反“罚缴分离”有关规定以及不执行者,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治超办。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