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14】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确保验收工作顺畅,以全省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台帐为依据,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通过台账管理、督办检查、全省通报、跟踪问责等手段,切实推进我省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管理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我省高速公路、使用部省或国债资金的一级公路和总投资在2.5亿元(含2.5亿元)以上的普通干线公路验收工作由省厅负责,总投资在2.5亿元以下的普通干线公路验收工作由厅公路局负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主投资建设的普通干线公路验收工作由其相应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交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把好交付使用前的验收关。未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批复文件要求全部完工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安监、交警部门人员参加,成立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组,严格安全评价,并向交工验收委员会提交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情况报告,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三、 竣工验收
通车试运营后,建设单位要围绕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及时安排加快完成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申请办理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其中竣工决算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政府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高速公路竣工验收前,将按政府审计意见调整后的竣工决算报省厅审核。通车试运营2年后,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确有原因的,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工作,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账面资金转入上级主管单位规定账户,不得再发生新的费用支出。
四、相关要求
1、各公路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成立竣工验收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并以台账形式(附件)上报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程序管理,落实相关责任,及时履行验收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安全、有效运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公路局,交投集团、还贷中心应按要求做好台账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工作,抓好落实。
2、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台账管理节点计划及通车试运营3年以上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厅将依据《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豫交文〔2013〕914号)对建设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追责。对不配合竣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单位记录我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扣分、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直至列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黑名单的处理。
3、厅有关单位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加快项目验收工程决算、财务决算审查和质量检测鉴定等工作进度,提早谋划,合理安排。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节点计划(台帐)
2014年1月1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4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 | |||||||||||||||
全省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节点计划(台帐) | |||||||||||||||
填报单位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公里) | 通车日期 | 各专项工作完成时间 | 计划验收 | 项目法人 | 责任人 | 国高(所属线路)/地高 | 备注 | ||||||
工程决算 | 财务决算 | 政府审计 | 环保验收 | 档案验收 | 质量鉴定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1 | XXX公路 | XXX | XXXX.XX | 已完成 | 已完成 | XXXX.XX | 已完成 | 已完成 | 已完成 | XXX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
2 | |||||||||||||||
3 | |||||||||||||||
… | |||||||||||||||
备注:1、项目名称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名称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