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交文〔2013〕29号

发布日期:2013-02-04 15:30   文章来源: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交文〔2013〕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交通设计院,省交通科研院: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49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通知》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举措,是新时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对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通知》的学习、宣传,做到安全监管部门全覆盖、道路运输企业全覆盖、营运车辆司乘人员全覆盖。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创新管理方法,明确任务分工,切实贯彻落实。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有效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规定严格考核、持证上岗。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和岗位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夯实安全基础。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要建立单独台账,专款专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的状况完好。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相关资质,严把驾驶员聘用关。要同驾驶员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安全学习和培训要有签名、有记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扎实有效。要按照规定开展好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对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内容包括驾驶人基本信息、身体状况信息、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要依据公安部门通报的驾驶员违法和事故信息,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从业资格被吊销的驾驶员,要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辞退。

(四)防止长途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长途客运企业要积极推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采取接驳运输方式,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根据客运班线里程、路况、客车运行时间等情况,合理安排班次,加强运输组织和驾驶员调度,保障驾驶员休息时间。实行接驳运输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接驳站点,确保客车进入站点停车换乘,驾驶员落地休息;对不具备停运或者接驳运输条件的,要逐步取消班次,创造条件推行旅客一票到达目的地、全程分段运营、定点换车换人制度。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要积极配合,为长途客车中途停车、驾驶员落地休息提供便利。

(五)加强营运车辆维修保养。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营运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未经检测合格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要强化车辆日常例保例检,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维修企业认真落实维修作业流程和维修质量管理规定。

(六)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认真做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工作,并把监控数据接入全国卫星定位联网联控系统。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值班制度,落实监控值班人员,确保车辆实时在线,及时处理监控报警信息和向驾驶员预警,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监控信息台账,及时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企业调度人员要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的管理,将安全监控与运营调度结合起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对动态监控系统的驾驶时间和速度等预警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确保22时至次日凌晨5时驾驶员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行驶速度不超过日间限速的80%。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

(一)严格长途客运班线管理。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夜间运行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的审批和监管,对新增跨省长途客运班线,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优先选择安全服务质量优良的骨干企业承担长途线路运营。在客运班线审批许可前,必须对途经道路进行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审查长途客运班线驾驶员配备、中途休息站点设置和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方案及措施,达不到条件的,不得许可。

(二)加强客运包车和旅游包车管理。客运企业受理的包车运输任务,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运输合同,根据运输起讫地点、路况、运行里程等情况安排车辆和配备驾驶员,并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要会同公安、安监、旅游等部门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管和对旅游包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坚决杜绝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经营行为。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备案制度,规范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旅游客运运力投放调控。

(三)加强挂靠车辆和长期异地经营车辆管理。禁止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积极推广客运车辆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现有挂靠车辆,企业应当列入计划进行清理,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经检测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标准或经营期限届满的车辆,不得再以挂靠方式取得经营许可或更新。普通货物运输推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法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一律不得许可。营运车辆异地经营在三个月以上的,必须与经营地的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并向其所在地和经营地的运管机构备案,没有签订协议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吊销《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客运站源头管理。督促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客运站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流程,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并将乘客佩戴安全带情况增加为车辆出站检查内容。各级运管部门要严格驻站监督人员的挑选任用,建立连带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在重点时段,运管部门班子成员要分工包站,加强监管。各客运站驻站监督人员要按照《河南省道路运输客运站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安全监督的源头关口。

(五)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督促客运企业按规定播放安全告知短片,规范驾驶员或乘务员口头告知内容,在车内明显位置处按要求标示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一)继续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的衔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驾驶培训机构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系统,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系统与公安考试系统的联网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共同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考核等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社会公开。

(二)强化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调控力度。推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规划审批许可制度,定期开展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评估,根据培训能力及培训、服务质量核定其招生人数和教学车辆的投放。进一步优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主体结构,按照重点培育一级驾校,规范整顿二级驾校,严格控制三级驾校,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鼓励引导有竞争能力的企业进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实现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经营,逐步形成高等级示范企业主导、其他中小型驾校补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格局。加强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整治挂靠经营、乱设报名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以包代管”、“只收钱不管理”的空壳驾校以及挂靠教练车、无牌无证教练车。

(三)强化培训质量监管。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全面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要求,坚持把学员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安全意识的培养,作为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培训教学的全过程。改进教学方式,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运用学员培训IC卡认证、指纹识别和计算机计时培训等管理技术,建立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网上审核打印,促进规范化教学。建立学员对培训机构教学、服务质量和教练员教学水平、职业道德网上评价系统,实现驾驶员培训全过程数据流转,提升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通过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河南运政信息网的互联互通、信息交换系统等资源共享,为公众提供全省驾培机构、教练员基本信息及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培训教学质量排行榜等行业信息,实现行政许可、信息咨询、投诉举报等业务的网上受理、信息公开,拓展行业管理服务渠道,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驾驶员培训质量,坚决杜绝违规发放结业证的行为。

(四)加强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员素质培养。积极引导建立集中的培训基地,提高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利用效率,切实保障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培训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将大客车驾驶员的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依托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的大客车驾驶员。鼓励客运企业通过委托培养等形式,参与大客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五、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审核工作的通知》(豫交运车〔2011〕43号)的要求,做好营运客车类型等级的审查、复核工作,提高营运客车安全配置要求,严把客运车辆准入关。严格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监督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开展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严禁不符合营运车辆相关技术条件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把好车辆技术关。严把货运车辆选型关,做好货运车辆推荐车型工作,鼓励营运货车向标准化、轻量化、厢式化发展。

(二)改进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营运。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督促检测机构完善设施设备条件,提高检测能力,规范检测活动,按照标准要求做好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坚决杜绝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检测资格。

(三)提高营运客车被动安全性。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安全带一生命带”专项行动,加强对途经高速公路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全带的安装、使用、宣传情况的全面督查,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引导旅客在客车行驶过程中自觉佩戴安全带,把好出站检查关,落实驾驶员、乘务员督促检查责任,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对乘客造成的伤害。

六、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一)继续推进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用。确保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终端产品,并全都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农村客运车辆要逐步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必须加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推进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工作,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凡未按要求接入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不予市场准入审批。对在用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逐步引导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做好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在用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尽快进行升级改造,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标准符合性审查。对未按时完成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平台,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更换符合标准的平台。

(三)规范卫星定位装置使用行为。要尽快实现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手段,依法实施联合监管,共同加强对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利用好监控平台,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一)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严格运输市场准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运输企业准入审核的重要内容。完善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并作为市场退出的重要依据。鼓励客运企业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要联合公安、安监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撤销原批准。逐步建立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估活动,实现对运输企业的分类管理和重点监管,促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执法机制体制,健全机构,配足人员,特别是要重视充实基层一线安全监管力量,配齐安全监管装备设施。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强化基层监管执法,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凡是发现有非法违法的,一定要从严从重打击,并将违法营运车辆和相关公司、人员纳入“黑名单”。要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要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考核组织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要建立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等级、失信行为等信息,并根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落实奖惩措施,通过质量信誉考核,促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

(五)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豫交文〔2012〕811号),把道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中,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2013年底前,所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必须达标,2015年之前其他交通运输企业要全部达标。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工作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切实与相关行业行政许可挂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六)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理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理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肇事车辆班线停运6个月;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运力;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依法吊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收缴有关证件。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都要对企业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运管部门迅速派出工作组进驻事故企业,指导帮助整改。

八、进一步完善公路安全标准体系与制度

  (一)不断更新设计理念,修订设计技术。按照“先进理念、系统管理、经济可靠、有效实施”的总体要求,对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行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合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公路设施防灾、抗灾及防护能力。要严格贯彻落实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针对特殊复杂桥梁和隧道工程,应综合评估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风险,合理设置安全储备,提高工程安全度;坚持安全性评价贯穿于设计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在工程的每一个构成部分。要完善交通运输事故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交通事故分析与研究。

(二)加强公路勘察设计,提高公路设计质量和安全水平。要认真贯彻地形选线、地质选线、安全选线原则,公路线形设计要考虑机动车实际运行速度,避免出现线形突变,保证行车安全;加强大型桥梁、隧道等重大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防坍塌和防高空坠落专项行动,排查治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推广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从源头消除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保证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加强防护、排水工程安全设计,在工程位置、尺寸、形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交通安全的需要,特别是要评估特殊天气造成的泥石流、洪涝等次生灾害对公路带来的影响,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防灾抗灾能力;坚持宽容设计,加强完善道路工程安全设施,减少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严重程度;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构建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系统。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耐久性。加快出台《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深入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以标准化促进项目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技术标准中可灵活运用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严禁未批准、先实施,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材料特别是安全设施材料准入把关,确保公路设施的安全可靠;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对工程施工合理工期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工可批复的有效合理工期。

(四)加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全面检验工程质量、安全等指标,把好工程投运前最后一道关口。根据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规定,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指标的检验,核查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确保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应当邀请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九、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一)要保证公路养护管理投入,强化养护责任落实。确保公路养护资金、机构、人员“三到位”,健全养护制度、优化养管措施、落实养管责任,采取预防性养护、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养护成效,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努力协调和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安排更多财政性资金用于公路养护;收费公路要在通行费收入中列支足额资金用于公路养护。

(二)加大危桥改造监管力度。要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制度》、《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制度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桥梁检查和管养工作,建立专门的桥梁管理系统,实现一桥一档,全面系统掌握桥梁的使用情况;要对未改造的危桥做好监管工作,严格车辆通行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巡查;被确认的四、五类桥梁,要按规定及时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尽快进行改造或加固,要对正在改造的危桥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改造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要对已经改造好的桥梁做好宣传和安全巡查工作,按制度和标准设立安全标志,严禁超载车辆上桥,杜绝超限车辆损坏桥梁的现象发生;要加大危桥改造力度,积极筹措资金,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危桥改造,努力实现危桥数量逐年减少,确保桥梁通行安全。

(三)加强公路安保工程建设。要结合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事故多发率、事故形态等关键数据和指标,科学安排公路安保工程,按照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和强化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漫水路、横断面变化、高路堤、沿河(湖、塘)、平面交叉以及其它事故多发点段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实施内容。要积极开展路域环境治理,对集镇路段、平交路口等进行专项综合治理,同时完善相应标志及设施。

  (四)抓好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建设。要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历史数据,组织专业勘察设计单位对重点路段,特别是西部山区高边坡路段、特殊结构桥梁以及长大隧道逐一进行灾害预评估,全面系统的调查分析公路灾害的成因,科学拟定防治标准和处治方案,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整治。要加强养护管理,清理、疏通桥涵的泄洪通道,增设必要的调治导流设施,整治或加固易发生崩塌、滑坡、滚石、冲蚀、冲刷、泥石流等灾害损毁的公路上、下边坡和路基,不断提高抗灾能力、通行能力和行车安全水平。

(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要规范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排查,重大节日、汛期、雨雪冰冻等重点时段组织大排查,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市、县、乡、村四级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等风险点,结合公路养护工程进行隐患危险路段工程改造,确保工程质量。对于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隐患路段,要设立安全标志标牌,必要时派人24小时看护,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和全过程记录管理,消除公路设施隐患。

十、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主体责任,科学制定改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管理和养护力度。对新改建农村公路应根据需要同步安装完善安保等附属设施,对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应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认真排查安全隐患点,分期分批进行整治。要结合农村公路特点,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行为,总结推广既有的安全设施建设经验,鼓励探索既能够节约成本又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一)规范许可程序、严把审批关。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瞒报车货尺寸、重量、车型等问题的发生,对审批过的车辆及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每月对审批过超限车辆的实际重量进行核实,发现申报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相符的,通报初审单位,对弄虚作假的车辆在一定期限不予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建立完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

(二)加大数据分析,严把收费站入口关。坚持每周高速公路货车通行数据分析,及时掌握超限超载车辆的通行信息,按照超限超载车辆的超载率,入口站归属单位进行分析梳理、归纳汇总,通报相应的省辖市路政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时间、路线、出入站口等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阻截劝返。 

(三)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治理车货总量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重点,严格卸载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结合路网货车通行信息,对6轴以上且55吨以上车辆进行筛选,按照入口站所在的单位进行汇总,要求相关单位根据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信息,调取监控录像核实超限车辆,对因私放行或者管理不严造成超限超载车辆驶入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条件的公路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称重检测设备,及时检测和预警,防止违法超载车辆上桥行驶。

(四)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处罚。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12122和路警指挥中心平台,对接到举报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迅速组织人员根据通报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进行查找,严防超限超载车辆违规上路行驶。加快推进治超监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治超管理信息系统、运政管理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联防联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十二、进一步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建设

(一)加强路网运行监测管理。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沿线监控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路网监测系统和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加大路网运行信息自动化采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养护施工、恶劣天气等信息,为全省公路统一指挥调度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

(二)加强公路交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根据公路气象服务需求,结合我省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特点,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加强交通气象条件和路面相关要素的实时监测及预警预报,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公路气象观测站网。加强同省气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尽快出台《河南省国家级高速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站网布局方案》,深入推进河南省交通气象观测与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长期、稳定、可靠的公路交通气象信息采集、预测分析与发布机制。

(三)加强交通应急指挥调度,及时发布信息。加快建立各级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疏散阻塞,减少交通延误和损失,并监督处理过程、了解处理结果。尽快完善各级社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与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协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交通事故阻塞、养护施工分流、恶劣天气封路等道路实时交通信息,提供出行参考,提高服务水平。

十三、进一步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一)完善应急管理组织。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应急保障队伍,尽快形成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纵向网络体系,不断增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应对工作能力。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队伍及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采用共建、合作等方式,调整充实公路应急队伍数量,补充更新技术装备,提高应急水平。定期开展工作研讨、隐患评估和案例分析等活动,为科学防范和有效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提供依据。

(二)加大应急资金投入。加大应急平台、预案演练、宣教培训、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三)充实应急物资储备。认真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的普查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要加快建立健全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体系,实现对储备物资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年度应急预案编修计划,推动各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的编修工作,各级各类预案要详细规定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工作运行机制和责任,并对预案进行实战演练,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在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应急应变的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与救援中心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队伍建设,会同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2013年1月18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