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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6 08:59   文章来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交文64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河南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9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程序,促进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部内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部、省、厅信息化发展规划或由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交通运输信息化新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交通运输信息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化保障体系等。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省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履行项目审批和审核程序,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第四条 跨业务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共建单位开展跨业务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上报。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共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单位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单位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单位建设内容。

  省、市、县共建的信息化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分级建设、协同共享的原则。厅属单位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县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标准规范等,做好所建项目与上级平台、本地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不得新建业务机房和专网,已建的业务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云平台上运行。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同步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系统,依托省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信息资源编目、采集、存储和共享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厅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各单位在其领导下,承担相应的信息化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一)厅科技处负责制定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等;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指导、监督实施、后评价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初步设计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竣工验收、项目备案等相关工作。

(二)厅综合规划处负责下达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参与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和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

(三)厅财务审计处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厅质检站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外场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并参与相应验收工作。

(五)厅定额站负责信息化项目投资概预算及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审核,并参与验收工作。

(六)厅属各单位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是其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对建设质量、运行效果负总责;负责申请本部门相关信息化项目预算,明确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建立运行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七)省交通通信中心负责交通运输信息化支撑保障体系标准规范研究工作;负责数据中心等信息化基础平台和综合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维和管理;负责提供信息系统试运行前的基础性安全检测工作;负责出具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报告;对非其承担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和设计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配合省厅做好验收、后评价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建设发展要求,每年6月底前向省厅报送下年度拟建设项目申请,由通信中心提出初步意见,厅科技处会同厅综合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按照“突出统筹、保障重点、综合平衡、预算管理”原则,编制符合部、省、厅规划的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计划。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 厅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部、省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及信息安全等特殊原因的信息化项目,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等。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未列入规划内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

  (一)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省厅,厅科技处会同综合规划处、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完成项目审核,并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二)初步设计审批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省厅,厅科技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程序批复。

(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需部省资金补助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审批程序和要求执行,并报省厅备案。

第十一条 信息化资金审批

(一)省级信息化项目资金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后,下达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部省重点项目补助资金

申请部省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厅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部门审批后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并下达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必要性和需求分析、建设目标、总体方案、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管理等法规、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做好质量、进度和资金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厅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结果需报省厅备案。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地方相关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实施。

项目审批环节未完成,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设计方案中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不再重新报批立项报告。

项目审批环节全部完成,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交报告,履行变更手续;其它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后调整。

重大变更是指: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系统架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或变更额度超过原批复总投资10%(变更额度根据政策变化做相应调整)的;或建设期限超出原批复工期1年以上的。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信息化项目自有配套资金落实,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新建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同步设计和建设信息化内容,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设程序按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实施、验收,并报省厅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省厅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

不能按要求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对于严重逾期,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承担信息化项目咨询、设计、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设备供应、监理、检测服务等从业主体,应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在认真履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做好项目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安装部署联调、系统接口开发及工序衔接、应用与联网测试等关键环节的监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施工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测试,通过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缺陷责任期。试运行期为3个月,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部门信息系统基础目录清单,列明已建成投入运行的信息系统名称、类型、建设依据、审批部门和文件号、投资额度、运维经费、经费来源、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情况、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情况、绩效指标等内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试运行结束,测试合格,系统实现与省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并由省交通通信中心出具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初步验收工作,项目各从业主体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工程,应邀请运营单位参加。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缺陷责任期满,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提交初步验收报告、项目实施总结、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报告、竣工决算与财务审计报告、用户报告、竣工档案等资料。

(一)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提交具有信息系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质量检测报告。

(二)软件开发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通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并提交应用软件测试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进入缺陷责任期,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省厅报告延期原因,并明确验收时间。对逾期未验收的项目,不再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结果报省厅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信息共享、网络安全、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

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源共享业务应用分析、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等。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将业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省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项目运行使用阶段,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建设,及时进行定级、测评、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省厅。信息系统试运行前,应纳入厅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平台。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数据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资源采集、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项目建设时应选用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验收及信息共享涉及安全保密的,应按照国家、部、省有关涉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资产(包括硬件和软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信息化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在招标、签订合同、验收、推广等环节中,明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形式。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参建单位提供应用软件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加强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自评价,并编制自评价报告报省厅。自评价报告主要包含: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省厅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和绩效评估工作。后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推广、项目运维资金列支和后续信息化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认真组织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省厅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开展竣工验收、运维资金列支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接受省财政、审计和厅财务管理机构的监管、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资金来源全部为自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发布的《河南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豫交科技〔2010〕15号)即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