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56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家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进一步提高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水平,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
2020年12月10日
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国家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规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治超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实施“一超四罚”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超四罚”是指对路面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记分后,依法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追踪查处,主要包括: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治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超过30%的,依法吊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的处罚信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治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超标准装载和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场出站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治超“四级联网”(运政网)系统抄告的违法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达到规定次数和比例的违法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利用治超“四级联网”(运政网)系统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调查认定:
(一)根据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当事人提供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证明材料进行调查认定;
(二)通过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当事人询问笔录进行调查认定;
(三)带领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当事人到货物装载地现场进行调查认定。
(四)通过查询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显示的行驶轨迹进行调查认定;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在本省但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调查获取的线索信息,抄告至货运源头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处罚。
货运源头单位在外省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月底将线索信息统一抄告至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由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抄告至外省。
第八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本辖区1年内超过3次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和1年内超限超载车辆超过10%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提供虚假源头单位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上报交通运输部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负责收集外省车辆在我省违法超限超载案件信息,并采取书面邮寄的方式抄告至外省。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对外省抄告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及时录入治超“四级联网”系统分发至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督促落实“一超四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建立完善治超“四级联网”系统功能,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络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有关信息自动采集、统计、抄送、接收和反馈。
第十二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查处后,违法信息抄告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证信息;
(二)驾驶人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企业信息;
(三)货物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抄告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接收意见,对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且抄告信息要素齐全、内容无误的,应予以接收。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确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有关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属于抄告的信息应函告抄告单位。
第十五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及货运源头单位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因“一超四罚”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重新申领相关证件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从严审核,严格把关,按规定一年内予以限制审批办理。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总数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立案时该企业所有领取道路运输证货运车辆总数。
第十八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抄告相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或对抄告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未依法实施“一超四罚”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办法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应行政许可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