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10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3号)要求,调整货车计费方式要同时满足“按车(轴)型确定收费标准反算吨位小于平均总质量”和“各车型通行费下降、持平的车辆占比不低于60%”的收费标准优化调整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速公路货车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本次差异化优惠政策适用于通行我省所有高速公路的货车。
二、差异化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一)按照交公路明电〔2020〕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采取全路网、桥隧分车型折扣方式制定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各类货车差异化优惠政策表
车型 | 折扣率 | |
道路标准 | 桥梁、隧道标准 | |
2类车 | 57% | 59% |
3类车 | 84% | 84% |
4类车 | 86% | 83% |
5类车 | 82% | 83% |
6类车 | 100% | 96% |
(二)差异化优惠政策与ETC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三、差异化优惠政策优惠期限
差异化优惠政策优惠期限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视经济总体运行情况和交通量变化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或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要及时指导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公司调整收费系统,按照优惠政策标准收费。
(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做好道路保通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服务保障。
(三)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宣传好、解读好、执行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优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差异化收费监测,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