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规5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6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全面整治客车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实施方案》和《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运输管理处纪永民 电话:0371-87166762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周志将 电话:0371-87165242
邮 箱:ysjkyc@126.com
2019年12月4日
全面整治客车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全面整治道路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坚决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的原则,到2020年6月底,完成全省所有道路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整治工作,实施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实现公司化经营“五统一”,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消除道路客运安全隐患。
(二)整治范围
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整治范围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班车和包车(旅游)。
(三)挂靠和变相挂靠经营的认定标准
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变相挂靠经营是指车辆实际控制人以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企业的名义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企业收取一定管理费,但对车辆具体经营行为无事实上的决定权,无法对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约束的经营行为。
(四)公司化经营的“五统一”标准
1.统一车辆产权关系。企业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统一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统一调度指挥车辆,统筹安排客车驾驶员。
3.统一财务收益分配。车辆经营收入纳入企业营运收入登记入账。
4.统一人员劳动关系。建立驾驶员聘用、调离、辞退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录用条件、岗前培训、档案管理等,定期考核驾驶员从业行为。
5.统一经营管理责任。统一安全生产职责、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客运车辆管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主要内容及步骤
(一)制定整治方案(2019年12月31日前)。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关于“五统一”的要求,统筹制定本地区道路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
(二)企业自查整改(2020年4月30日前)。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组织企业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应包括是否存在挂靠或变相挂靠车辆,对存在挂靠或变相挂靠的企业,应查明涉及的车辆数量、车牌号、车型、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并将本辖区《道路客运企业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车辆自查统计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可采取兼并重组、车辆作价入股等形式妥善处置挂靠或变相挂靠车辆。
(三)组织核查验收(2020年6月30日前)。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五统一”要求,组织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达不到“五统一”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整治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辖区整治工作,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健全协调机制,确保完成整治工作。
(二)严格准入条件。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新增和更新的道路客运车辆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挂靠或变相挂靠车辆。对整改工作及时、到位的道路客运企业,优先配置新增运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地整治工作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客运企业将予以通报或约谈;对工作严重滞后、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事权问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当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整治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辖区内政策宣传,使道路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全面、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整治挂靠或变相挂靠政策宣传解释,指导客运企业按照“五统一”标准,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五)确保行业稳定。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整治方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提前做好辖区企业的摸查研判,综合考量整治工作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确保整治工作合法、合理、可行、可控。畅通信访渠道,加强舆论监控,化解矛盾问题,妥善处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者聚众滋事,防止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等情况发生。
附件:道路客运企业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车辆自查统计表
附件
道路客运企业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车辆自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车辆号牌 | 企业名称 | 许可线路 /经营范围 | 经营期限 | 车辆入户时间 | 车辆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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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注:“许可线路/经营范围”栏,班线客车填写许可线路,旅游客车填写经营范围。
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
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着力消除事故隐患,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转型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向800公里以下客运班线调整、向包车(旅游)客运转型、向定制客运(试行)转型、引导退出客运市场等方式,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
二、主要内容及步骤
(一)制定转型取消方案(12月15日前)。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落实《实施意见》,按照“一企一策、一线一策、一车一策”的思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转型、补偿等政策措施,按照事权依法依规制定转型取消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辖区内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基本情况、转型方向及车辆明细、注销车辆数量及明细、工作步骤及完成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
(二)加快办理取消后的相关业务(12月25日前)。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本辖区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转型取消方案,对拟转型的,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尽快办理线路调整、途经地变更、客运班线转包车(旅游)客运等业务,收回并注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换发新的营运证牌;对拟注销的,收回并注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在停止审批新增800公里以上班线的基础上,停止办理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和车辆更新业务。
(三)做好班线取消相关工作(12月31日前)。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已注销的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要在运政系统中进行数据清理,注销相关车辆和班线的数据信息。向原班线终到地所在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抄告注销信息,协商对开客运班线及车辆停运事宜;向车籍地公安交警部门抄告注销信息,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工作负总责,建立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退出工作。
(二)加强车辆管控。在完成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任务之前,道路客运企业要落实停运措施,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抓好源头管理,加强行业指导;持续加大交通、公安联合执法力度,增加对营运客车的执法频次,重点严查未落实停运要求的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上路运营。
(三)加强督查督办。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客运企业将予以通报或约谈;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将按照事权问责。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意义和出行安全的重要性,引导群众选择更安全的交通工具出行。
(五)及时化解矛盾。要结合当地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情况,特别是车辆数量较多的市县,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应对突发事件,做好政策疏导和引导分流工作,解决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行业稳定。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民政府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转型取消方案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当地转型取消方案的工作要求,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于12月15日、25日前上报《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工作进度统计表》,12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工作进度统计表
附件
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工作进度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市辖区/县(市) | 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车总数 | 退出市场车辆数 | 转包车(旅游)车辆数 | 向800公里以下客运班线调整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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