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规1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63号),现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计审批范围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下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
(一)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资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干线公路跨黄河大桥建设项目。
(三)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水运建设项目。
二、设计审批程序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并附设计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计划、概算或预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文件。
(二)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受理申报文件并开展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咨询的,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是设计批复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7号)等文件精神,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初步设计的同时应报送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该项工作调整至项目开工前完成。
三、设计文件编制
(一)设计文件编制单位的确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应由持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设计概算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的10%。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四、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三类:
1、主要工程内容、规模、标准、功能有重大调整的;
2、主要技术方案有重大调整的;
3、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两类:
1、主要工程内容、规模、标准、功能有较大调整的;
2、主要技术方案有较大调整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具体类别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文〔2014〕28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执行。
(四)申请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时根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2、勘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
3、变更预算及对比表(较大变更)、变更概算及对比表(重大变更);
4、对于设计概算调整的,应提供概算调整书,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等。
五、设计监督管理
(一)设计文件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确需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工作。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编制质量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对设计文件编制质量负管理责任。设计文件因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有意夸大工程量等原因被退回的,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
(三)国务院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列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列入《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清单之外其它审批、审核、审定等事项,严格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为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