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333
你单位《关于开通京港澳高速公路航空港区北站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豫高管中心〔2019〕18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促进实验区发展,依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同意在在京港澳高速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双湖大道交汇处(京港澳高速k681+239)设立航空港区北收费站,分别与京港澳高速和机场高速贯通。该站属收费还贷性质。
二、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京港澳高速新乡至郑州段和机场高速现行收费标准、现行通行费拆分方法分别收费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价单位、投诉电话等。
四、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资金(按全省联网核定的拆分后收入)统一纳入省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费站(点)通过人工方式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票据。
五、本批复自京港澳高速航空港区北收费站开通之日起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