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274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3.1.2款第1条人工费: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按108.85元/工日执行。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3.1.8款规费:我省的规费费率取费标准为33.5%,其中: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费(含生育险)7.3%,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1%,住房公积金8.5%。规费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依据。
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豫交计〔2008〕38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四、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批复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