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保密宣传教育专栏

[泄密案例]加大工作秘密保护刻不容缓

发布日期:2019-06-23 16:03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Ø  案例1

20152,某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举报电话,内容涉及重大治安事件线索。市公安局将含有电话举报内容及领导批示要求的接警单送往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支队,请求开展协查。执法支队临聘人员夏某在将接警单送单位负责人之前,私自阅知了全部内容并用手机对接警单拍照,然后上传QQ群。经过多次转发,接警单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围传播,导致在全市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干扰了地区维稳处突工作。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3名责任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

Ø  案例2

201712月,某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事故发生次日,案发地所在的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包某等人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以及其他部门现场拍摄的收集证据视频,转发给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相关视频流出后,在微信、微博、论坛上不断扩散,对事故调查和舆情导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县纪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包某政务处分,有关部门对其他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工作秘密在互联网上传播和扩散,经常会迅速引发社会舆情关注,极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具体工作以及相关机关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这也是信息化时代泄密渠道多元化、影响复杂化的一个突出特点。

 

 

l  工作秘密管理现状

 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事项和信息,一旦泄露便会影响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干扰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也分别有审判工作秘密、检察工作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的表述,但都没有在法律层面规定工作秘密的内涵和外延。

与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定密依据、要素内容、专用标志均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不同,工作秘密事项主要由各级机关单位自行确定,除个别部门和地方就工作秘密出台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外,目前尚未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机关单位从本地方本系统的工作惯例、业务需要出发,各自确定工作秘密管理体制、方法和措施的做法比较普遍。

总体上看,当前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实际上由机关单位各自承担,缺乏专门的管理法规,也没有一个归口管理、统一指导的主管部门,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导致泄露工作秘密事件时有发生,给相关工作造成较大被动。

 

l  强化工作秘密管理措施

 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工作秘密涉及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两者都是由机关单位产生,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在外在表现上也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都具有保密信息的一般属性,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泄露工作秘密,不仅会直接扰乱工作秩序,严重的还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加大工作秘密保护力度,强化工作秘密管理,可以在三个层面采取措施:

宏观层面,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工作秘密的定义和范围,确定和解除权限、方法和程序,保护(管理)的总体标准和基本制度,监管体制和追责机制等,尤其需要指定一个或数个部门对总体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管。

中观层面,各部门可以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秘密事项范围,明确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和控制范围,也可以参考司法、教育等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体例,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工作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微观层面,机关单位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在保密“两识”教育培训中增加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增强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技能,同时规范、强化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把工作秘密管理纳入到以国家秘密为主体的信息安全保密整体工作中统一部署、集中监管、加强防范,杜绝泄露工作秘密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