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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厅属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1 09:22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豫交文132

为加强厅属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工作管理,保证招标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厅属单位各招标人需要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且招标代理费用达到招标标准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未经公开招标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应严格履行发布公告、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招标备案工作由厅属单位负责。

二、厅属单位各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办法应采取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

三、厅属单位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条件时,应在公开透明、比选择优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应与本单位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二是应根据需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经营范围、人员、信誉、实力和专业能力等条件做出具体要求。其中:公路工程施工类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遵循交通行业工程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熟悉交通行业工程业务及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系统和电子招投标系统等操作程序,熟悉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招标办法。

四、厅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部门具体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对招标人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追责;三是受理相关单位的异议和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