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保密宣传教育专栏

[保密知识]党内法规中的保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01 08:40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党内法规也是我国保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党内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主要是最新修订并于8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11月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从保密工作角度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工作经验,加强了保密纪律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保密规定。

如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此次修订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泄露、扩散、窃取的基础上,增加了违反保密纪律的“打探”行为;二是在尚未公开事项和保密内容方面,增加了“巡视巡察”事项

在对违反组织、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方面,第七十九条和一百二十九条分别指出,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或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共有3处与保密相关的内容,其中,第二十一条将“保密工作”确定为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二十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保密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在该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将保密作为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规定“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来源:保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