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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1 08:47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豫交党92

现将中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18日

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实施细则

为深入做好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进一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意见》、《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厅以案促改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案促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思想为指导,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同时,以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案发规律,查找风险漏洞,强化警示教育,整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遏制重复发生同类违纪违法问题的现象,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一个整体一体推进,为全面净化政治生态、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二条 以案促改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深化标本兼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治本效果。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以案促改工作负主体责任,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管辖范围内的以案促改工作。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应当落实好“一岗双责”,负责分管领域和部门的以案促改工作;各级纪委对以案促改工作负监督责任,主导推进、监督检查以案促改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各级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或围绕民生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存在共性问题的岗位,每年有针对性地选取典型案件,认真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各级党组织书记负具体落实责任。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各级党组织,各级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选用典型案件

第六条 新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案件易发多发的单位或领域,应当有针对性地选用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第七条 对在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等方面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下列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的“两面人”“两面派”案件,以及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案件;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案件;

(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村霸、涉黑“保护伞”、脱贫攻坚和民生领域的腐败案件;

(五)工程建设、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公共财政支出、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的典型案件。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曝光的案件,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选取、指定的案件,以及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因职务违法被开除公职的案件,一般应当作为典型案件。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围绕选用的典型案件,上级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下发《以案促改通知书》;相关单位收到《以案促改通知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条 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或上级下发的典型案例,各级应当建立规范的典型案件案例库,并动态调整充实典型案件,为开展以案促改提供案例保证。

第三章 警示教育

第十一条 应当坚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最大限度发挥身边典型案件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沉痛教训的反面警示作用,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增强以案促改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二条 启动以案促改工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大会一般按照宣读《以案促改通知书》、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通报案情,宣读处分决定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忏悔录(书面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代表表态发言,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以案促改工作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内容,采取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撰写心得体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提升教育实效。

第四章 查摆剖析

第十四条 开展以案促改应重点对典型案件查摆存在问题,剖析案发原因、过程和危害。查摆剖析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精准。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摆剖析,列出问题清单:

(一)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四个意识”、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厅党组要求、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党的全面领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作风建设等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在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强化党内监督、防控岗位风险、健全机制制度、严格制度执行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作为重要环节,促使党员干部围绕典型案件和身边人身边事,敢于正视问题,撰写剖析材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五章 整改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整改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对查摆剖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整改,亲自部署,跟进督促,统筹协调,推动问题不折不扣地整改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以案促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应当开展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求实求效。整改问题应当突出全员参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建章立制

第二十条 应当针对查摆剖析出的问题,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评估、修订、完善,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章立制工作应当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和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等事项,达到执行主体明确、权力制衡科学、程序设置适当、监督责任明晰、内容严谨规范、措施有效管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明确制度执行的责任,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保证制度刚性约束。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查找风险漏洞,修订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结束后,各级党组织要形成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驻厅纪检组、厅直党委与以案促改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抓好以案促改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检查考核以案促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共同抓好以案促改的宣传、教育、统计、分析、研判、警示、监督、归档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厅党组将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督促指导开好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宣传部门要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驻厅纪检组、厅直党委负责厅机关、厅直属单位以案促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以案促改工作方案、整改方案、整改结果、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评议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建工作内容,并与全面从严治党述责述廉有机结合。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反馈、约谈、通报、问责等形式,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以案促改工作考评办法,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以案促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而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以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以案促改档案管理,实现工作全程留痕。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参加以案促改工作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形成书面材料,装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底要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以案促改工作报告,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定期选取本系统同行业或者外地、外单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摆剖析原因,整改突出问题,完善规章制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