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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专职消防车执行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0 10:11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为规范全省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管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河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国家13个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规定:“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收费公路、桥梁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对企业消防车进行了联合审核,依法对合格的84辆企业消防车发放通行证,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凭通行证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通行证的申请对象

企业专职消防队有固定消防设施的执勤车辆,凡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已办理注册登记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均可申领和使用通行证。

二、通行费减免的范围

执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给予减免车辆通行费,非执行任务的消防车,不享受免费通行的权利。

三、通行费减免的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30日24时,对全省执行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车凭证免收通行证。

四、通行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省公安消防总队对企业专职消防车减免通行费的申请进行初审,将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备案并核发通行证。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制,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逾期作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通行证的使用管理。实行年检、核查、黑名单制度,交警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有挪用通行证、超范围使用通行证等情形的,要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和交通运输厅。查证属实违法使用通行证的,将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2018年免收企业专职消防车通行费车辆目录

2.河南省企业消防车辆通行证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