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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09:33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支持郑欧班列和多式联运发展,服务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两体系一枢纽”战略定位,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货物流通最快最好的国际性物流中心,打造交通强省。经省政府批准,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享受70%的优惠(包含非现金支付、差异化收费优惠)。

1.符合《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2008/ISO668:1995)规定的20、40、45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并使用非现金支付的运输车辆。

2.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圃田、航海路、南三环、薛店收费站,郑民高速公路南苑收费站,连霍高速公路洛阳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并进入中铁联集郑州集装箱中心站、郑州国际陆港、郑州机场西货站、河南保税中心海关监管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指定场站、洛阳片区陆港多式联运物流中心的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在中铁联集郑州集装箱中心站、郑州国际陆港、郑州机场西货站、河南保税中心海关监管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指定场站、洛阳片区陆港多式联运物流中心装载集装箱出发,并从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圃田、航海路、南三环、薛店收费站,郑民高速公路南苑收费站,连霍高速公路洛阳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在河南境内收费站驶出的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

3.合法装载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超载率不得超过5%(含),超过5%的车辆不在优惠范围内。

(二)优惠期限暂定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对故意逃费的运输企业及车辆列入黑名单,并推送至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四)具体操作细则由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河南省高速公路收费服务联网有限公司另行规定,并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