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