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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9-29 11:32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