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 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