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主动公开 > 行政收费 > 相关政策法规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登高速公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9-27 09:23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商登高速公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商丘至登封高速公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交集团〔2017〕9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高速公路收费里程66.516公里,其中:主线里程61.884公里,收费站及枢纽互通立交匝道按照其平均长度折半方式计入收费里程,折算后匝道里程为4.632公里;设置6处收费站:中华路收费站(暂缓开通)、新村收费站、黄帝宫收费站、五里堡收费站(暂缓开通)、超化寺收费站、古城县衙收费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高速公路收费里程表见附件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核定为: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至49吨的车辆,15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规定执行。

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收费。载货类汽车按车型收费时,需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

三、为简化计算手续,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取5元、10元等整数计征办法,不足5元或超过5元的部分,在0至2.5元之间的,按0元计征;在2.5元(含2.5元)至5元之间的按5元计征。

四、免(减)通行费的车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通行费标准明码标价牌及举报电话。

六、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丘至登封高速公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段收费里程图示

2.商丘至登封高速公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至登封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