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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委托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5 16:55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豫交文〔2014〕511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与完整,规范对社会中介结构的委托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厅直各单位包括厅直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项目公司等,如有涉及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事项,必须报省厅核准,并由省厅监督实施。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代理机构等。

三、涉及业务范围: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资产评估、基建预决算审计、清产核资、咨询代理业务等。

四、委托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及效能的原则选择受托中介机构;

2、委托行为应在省厅的统一监督管理下进行;

3、有委托事项的厅直单位与中介机构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委托事务,签定相应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

五、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法人;

2、具备相应业务要求的规模及资质;

3、有良好的信誉。

六、委托程序

1、各厅直单位就需要开展的委托事项向省厅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2、省厅核准后,组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中介机构;

3、各厅直单位与受托中介机构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包括委托事项内容、工作质量、评价指标和方式、委托事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

4、厅直单位对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报省厅确认;

5、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支付委托费用。不报经省厅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不得支付超过80%的委托费用。

七、确定受托中介机构的方式,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对因标的较小或保密原因不需要或无法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由省厅联系省级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其推荐的中介机构研究确定。

八、以下委托业务必须进行招标:

1、标的在1亿元(含1亿元)的评估业务和基建预决算审计业务;

2、涉及企事业单位改制或产权重大变更的委托业务;

3、涉及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新股的委托业务;

4、预计一次性委托费用超过10万元的其他委托业务。

九、选择中介机构的招评标工作由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招标工作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招标公告;

2、进行资格审查;

3、公开投标;

评标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从有关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报告报省厅核备;

5、确定中标人。

十、厅直属企业一年一次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由省厅根据各厅直企业的不同规模、性质,在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会计事务所中指定两家以上,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

十一、委托费用的确定和支付:采用招标形式的,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委托费用;采用其他方式的,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依据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但协商价格必须报省厅审核确认后才能确定。

十二、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不宜再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经评价为不合格的;

2、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委托事项以外的工作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合同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三、各单位如有正在进行的或已签定合同未进行的上述委托业务,就立即暂停,待报省厅审查确认后方可继续;如在审查中发现已委托的 中介机构在资质要求、业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立即终止委托关系,重新选择委托。

十四、各单位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发现有自行委托行为的,省厅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结论不予认可;如发现委托行为中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8月15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