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2014〕2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不规范行政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8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不规范行政执法和
公路“三乱”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公路“三乱”行为的治理力度,确保依法、文明行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对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的;
(二)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不按照《行为准则》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不按照《行为准则》规定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
(四)酒后上岗执法的;
(五)在执行公务时,不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实施检查或调查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或填写内容不规范的;
(七)采取危险方式强行拦车检查执法的;
(八)具有其它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三章 公路“三乱”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公路“三乱”违规执法行为:
(一)检测设备。固定检测设备没有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或超出检定合格使用时限的;对疑似超限运输的车辆,没有提示或者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进行检测,而进行卸载、罚款的;
(二)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双向拦截车辆,排队待查(3辆车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违规扣留车辆或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违规替其它部门代查、代收、代罚的;
(五)对超限车辆进行以罚代卸、只罚不卸、卸载不到位的;
(六)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超限检测站,擅自改变合法站点的位置或增设分站点的。未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开展流动治超检测的。不按照批准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立流动治超点,或流动治超点设立不规范的;
(七)具有其它公路“三乱”违规执法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公路“三乱”违纪执法行为:
(一)在行政执法中,没有法定依据罚款。罚款、收费不给票据或少给票据,使用税务票据代替罚没收据的以及没有实行罚缴分离的;
(二)无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或执法人员不按《行为准则》规定单独实施行政执法的;
(三)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办理月(季、年)票、一卡通或养车、私放人情车的;
(五)伪造执法文书掩盖以罚代卸、多罚少卸、只罚不卸等行为的;
(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的;
(七)具有其它公路“三乱”违纪执法行为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发生不规范执法行为和公路“三乱”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待岗培训、通报批评、暂扣和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辞退、开除;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发生的不规范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拒不承认错误,弄虚作假、包庇袒护或干扰案件查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九条 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不依据本办法对发生不规范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人员作出处理的,由省厅在全省通报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经通报后仍不做出处理的,实行交通基础建设项目限批措施。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如对处理结果存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