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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4 17:48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豫交文〔2012〕7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河南省交通厅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廉洁自律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并报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在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保证资金安全、干部廉洁和工程优质,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实现向现代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参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订可研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第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

(四)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第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

(三)要求项目管理或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四)影响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五)要求施工单位不按照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

第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介绍或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违规干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二)违规干预工程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资金拨付;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概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

(四)违规干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材料、设备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

第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产权交易,国有资产转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工作过程中决策失误、越权审批、随意转让、低价转让;

(二)干预和插手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降低转让条件;

(三)干预和插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招投标和鉴定验收;

(四)在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破产清算过程中,擅自决策、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产权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第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财物;

(二)接受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和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在交通建设从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成立以及承包租赁经营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养护等企业;

(二)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三)违反规定持有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的股份或者证券;

(四)在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兼职取酬。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违反本规定的,可先予停职、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后,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交通 廉洁自律△ 规定 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