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利用职权干预或插手交通基础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和交通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在交通工程和业务管理范围内为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二、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公共财物或挪用公款为本人和他人谋取利益;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
三、不购买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对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坚决拒收;无法拒收的,立即上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不违犯规定兼任下属企业领导职务和领取薪酬;不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交换、乘坐小轿车。
五、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礼品馈赠。
六、不参与涉及黄、赌、毒活动。
七、不在民主推荐、考核考评、选举中拉选票,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八、不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公司“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大额资金拨付和重要人事任免;不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私利。
九、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以下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和购房;
(二)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
(四)配偶、子女出国学习或定居;
(五)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国(境)外活动;
(六)配偶、子女受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
(七)上缴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八)购车或更换个人用车。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